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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禁渔期非法捕捞现象多发 建议提高违法成本加以遏制
2024-05-04 21:26    8945 

记者 朱国亮

当前正值太湖封湖禁渔期,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最近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中调查发现,太湖周边渔民在禁渔期非法捕捞现象多发,建议提高违法成本加以遏制。

每年的2月1日至8月31日是太湖的封湖禁渔期,但在此期间渔民非法捕捞现象仍时有发生。吴中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时,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抽查了当地141户渔民家庭,结果显示:吴中区每年有10%以上的渔民家庭因非法捕捞受到行政处罚。吴中区管辖3/5的太湖水域,有12个专业渔业村、社区,3960余户渔民。

据吴中区检察院介绍,调查表明禁渔期渔民非法捕捞现象多发,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传统理念和习惯的影响。一些年纪较大的渔民习惯了过去的生活方式,改变有难度,其中不少人还认为“这么大的湖,电一点不会有大的影响”。二是非法捕捞“获利大,成本低”。同一种水产品在封湖禁渔期内往往更容易捕捞,价格也更高。以“太湖三白”之一的白鱼为例,在封湖禁渔期的价格一般比开捕期高10%以上。三是监管难以全面有效,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监管力量也不足,监管在时间、空间上都呈现点状、间隔的状态。四是刑事处罚率偏低。仅2012年,渔业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非法捕捞案件就达407件,但在刑事处罚方面,2011年以来仅有1例电鱼案件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科学利用太湖渔业资源对遏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保护水域生态安全有着重要作用。吴中区检察院认为违法成本偏低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非法捕捞行为,因此建言渔政、工商、水利、公安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常态机制,从非法捕捞工具的制售、使用和水产品的销售等多个环节予以监控,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衔接,合理设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提高刑事处罚率,以违法成本的提高遏制非法捕捞现象的多发。

在调查的基础上,吴中区检察院还建言,建立渔民违法行为信息库,将捕捞证发放、福利房租售、燃油费补贴等福利与其遵纪守法程度挂钩,在积极解决渔民诸多困难的同时,也对其捕捞行为形成一种约束。(完)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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