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渔政局发布《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要求,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要为其渔船投保独立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同时根据乌拉圭等港口国规定,1000总吨以下的远洋渔船进港也须投保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协会根据文件精神,从方便和服务渔民出发,第一时间要求舟山办事处协助渔民办理远洋渔船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根据协会精神和相关要求,舟山办事处选择了具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拟定《关于中国籍远洋渔船承保方案》,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开展舟山市远洋渔船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截至目前,舟山办事处已为17艘远洋渔船代办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来源: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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