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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24-05-04 18:03    2908 

纪学勇是蒙城县的一名蔬菜种植大户,目前流转有700多亩地,还成立了专业合作社。“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我希望能够建立自己的家庭农场。”纪学勇说。

7月29日,由市农委组织制定的《亳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明确了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认定申请方式。纪学勇的愿望很快就可以实现了。

家庭农场是新型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这一说法首次亮相,是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据悉,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家庭农场,是符合亳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经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审、认定以及家庭农场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参与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负责财政扶持资金兑现。

市农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家庭农场进行认定,有利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加快亳州市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经营家庭农场必须是农民

按照《暂行办法》,家庭农场应具备的条件: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常年在农场经营、劳动人员须在2人以上(含2人);可以季节性雇工;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同时,对经营规模要有要求,那就是要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连片经营土地面积应达到100亩以上,且从事经营一年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相应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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