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市民张先生在扬中市扬子中路的一家超市,购买了每袋售价20.50元的卤汁牛筋18袋,发现其中15袋生产日期显示为“20120612a2”,保质期一年,遂认为卤汁牛筋已过保质期1天,要求超市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退一赔十,请求市消协帮助他责令超市退还购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075.00元,但超市却不承认食品过期。
于是镇江市消协展开了调查,并请教了质监、食药监、工商等部门,主要张先生买的食品,保质期时间正好在一个临界点上,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也没有明确表述。
镇江工商局食品处处长锁勇就张先生的投诉,提出了一个办法,建议生产厂家改变标注方式,以免产生歧义,比如“保质日期截止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食用”。
法官则表示今年6月12日只能算到期,6月13日才能算过期。根据这条法规和高院的司法解释,张先生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退一赔十”的要求,前提就不成立了。
来源: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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