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毒鱼”案,几名嘴馋毒鱼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毒鱼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去年夏天,在家闲来无事的张某某等四人,约好一起到村中小河弄几条鱼改善伙食。为了省事,他们购买了14瓶半斤装的鱼滕酮(俗称鱼精或鱼滕精,是一种植物杀虫剂,对鱼的毒性比较强)全部倒入村头小溪中。过了十几分钟,便见翻白的鱼儿漂浮在水面上,四人收获颇丰,很快就回去“烹饪美食”去了。孰不知,他们倒入河水中的鱼滕酮随着河水进入下游河道,导致下游河道内他人放养的石斑鱼大量死亡,直接损失达到14000多元。张某等人得到消息也后悔不已,但损失已不可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经淳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等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淳安县是山水名县,水域遍布各个村落,渔业资源丰富。近些年来,毒鱼、炸鱼、盗鱼案例时有发生,对淳安野生鱼类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于这种行为,淳安县渔业主管部门将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严厉的打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不要因一时的贪欲而铸成大错。
淳安县渔政局 沈鹏
来源:淳安县渔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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