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青岛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公布正式施行。《办法》指出,在海水浴场擅自取土、采石、挖砂、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行为,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以游泳健身功能为主的、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青岛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青岛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为每年7月1日-9月2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管理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指出,对于在海水浴场擅自取土、采石、挖砂,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等行为,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海水浴场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海水浴场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海水浴场内,禁止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禁止损坏花草树木;禁止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禁止携犬进入海水浴场;禁止随意张贴广告。此外,海水浴场内的经营业户应当按照经营协议依法经营,禁止不按规定价格收费和不明码标价,误导消费、欺诈游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随意倾倒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
这是青岛市第一次制定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并明确了海水浴场主管单位。各海水浴场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来源:青岛开发区海洋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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