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水库养殖污染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指导意见》,就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小(2)型及以上水库;总体目标是通过规范水库养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小(2)型及以上水库,确保到2015年底,水库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以上标准。
指导意见强调,全省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产权归属、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四大原则,积极推动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的实施。同时要求,各地要保质保量完成以下四方面主要任务:
一是科学编制方案。组织农业、环保和水利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小(2)型及以上水库进行调查摸底,在调查及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县(市、区)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是开展全面清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小(2)型及以上水库,禁止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养殖,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非饮用水源区小(2)型及以上水库,禁止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对实行人放天养的水库,每年向水库投放一定数量的有利于净化水库水质的鱼苗。
三是加强检查督导。对辖区内规范水库养殖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在规定时间内水库水质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水库,由设区市政府责成有关县级政府进行整改。
四是强化保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形成执法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重大违法案件,要采取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等方式,严肃查处;加强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拿出一定资金支持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实施工作,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公益性水管单位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奖惩机制,将各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农业、环保、水利等项目及资金安排挂钩;健全长效机制,接受群众监督,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水质达标的水库,要在水库设立公示牌,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养殖户的支持和理解,确保实施工作有序推进。
来源:江西省水利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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