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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捞毒鱼大田老汉溺死文江溪 农药毒鱼现象应当制止
2024-05-04 13:52    1666 

7月8日上午,大田县公安局文江派出所和大中村调委会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连续几日高温,文江溪水位明显下降。7月7日傍晚,大中电站关闸蓄水,下游基本断流,村民发现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投药毒杀溪鱼,大量溪鱼翻白往下游漂流。村民竞相下河沿浅滩争抢捞鱼,退休回村养老的乐某跟妻子也加入其中。先是沿浅滩行走捞鱼,后因够不到远处一条翻白的溪鱼,用力过猛一个趔趄栽到深水区,不见踪影。19时10分,文江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协同村干部、村民搜救,直到21时7分才将乐某的遗体打捞出水。

事后,死者家属认为大中电站蓄水客观上为毒鱼提供便利,电站已安装监控视频探头,却未尽责任制止社会闲杂人员下药毒鱼,间接导致乐某捞鱼溺亡,遂组织亲人聚集要求赔偿。民警赶往现场稳定事态防止矛盾激化,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死亡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大中电站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抚恤金3.2万元整。

据了解,今年来文江溪四个梯级电站蓄水期间,已发生多起毒鱼事件,投放的都是农药“甲氰菊酯”。相关人士提醒:“甲氰菊酯”是中等毒性神经毒剂,毒鱼属禁用危险捕鱼方法,毒鱼出售危害公共安全,食用毒鱼危害自身健康;毒鱼引发溺水事故,肇事方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公民发现毒杀鱼类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由渔政、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农药管理部门应加强“甲氰菊酯”等毒鱼药物的销售管理。

来源: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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