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问题为重点,统筹解决渔民户籍和子女上学及医保、低保、养老、生活困难救助等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实现渔民转产转业,不断提高渔民收入水平,使广大渔民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意见》明确坚持省、市、县联动,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分批分期,原则上用2年时间解决捕捞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及其社会保障问题。主要政策措施:
一是加快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坚持自愿、政策引导、因地制宜、方便渔民、就城就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鼓励渔民进城安居,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坚持以渔户自筹为主,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政府适当补助。省财政户均综合补助1.05万元,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补助对象原则上为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常年以船为家的无房户或危房户渔民。原则上安居房建筑面积每户60平方米,可根据渔民实际需求适当调整。
二是认真落实相关民生政策。对无户口的渔民,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决户口问题。对困难渔民家庭,根据其户口性质,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对困难渔民家庭中的重特大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大病医疗救助。渔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强化政策保障,确保适龄渔民子女全部就近入学并享受完整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上岸安居渔民就近纳入街道、社区或城镇、乡村社会管理。集中安置小区要及时建立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渔民充分享受到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
来源:中国渔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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