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袁京)一年中最难熬的三伏天即将到来。记者昨天获悉,露天作业人员在夏季每月应得不低于120元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冲抵。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监控权益,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对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6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应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高温津贴;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应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的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的发放工作,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最高气温超过40℃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还应避开12时至15时的高温时段;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于那些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要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中暑的应急准备。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各区县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北京日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