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今起实施有关食品安全新解释
新规定的出台,让未来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了明确标准
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挑战国民心理底线,却生生不息。据统计,近年人民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刑案成倍增长,而实际断案却经常遭遇定罪量刑模糊难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起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未来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了明确的标准。
据了解,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瘦肉精、毒奶粉、孔雀绿、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层出不穷。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增长快速,而因相关规定语焉不详,定罪量刑常遭困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共有22条,主要规定了11个方面的问题,首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昨日发布一出,即引起广泛关注,微博不少网友赞这是“及时雨”,彰显“治乱从严”的精神。
婴儿食品严重不合标准,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合格”产品与有毒产品,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昨日发布的《解释》对“不合格产品”首次明确定罪量刑,颇引人关注。其中毒奶粉、病死猪肉等直击民生幸福的食品安全问题,皆被具化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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