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1000总吨以上的所有海船和海上运输艇筏,必须参加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并取得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了保证我国远洋渔船统一、有效执行《公约》,减少和避免被港口国滞留现象,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农业部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为其渔船投保独立
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有效的财务保证,保险单或者财务保证应当包括船舶所有人、保险人、保证期限等内容。燃油污染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的具体保障金额最低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以保障远洋渔船不会因违反《公约》和港口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
二是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在为其渔船投保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应当向渔业船舶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并提交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保险单或其他财务保证单据和《证书》申请表。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船可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农业部渔业局直接申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燃油污染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的有效期。《证书》一式两份,正本应随船携带备查,副本留存发证机关。
三是鉴于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为了减少投保成本,提高赔付能力,远洋渔业企业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集中统保,具体办法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制定并报农业部渔业局同意后实施。同时,为了切实保证有关保险单据和《证书》与《公约》的一致性、保障我国渔业船舶合
法权益,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保险经纪顾问机构进行专业咨询,提出咨询意见。
来源:中国水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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