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监局今年将以糕点食品、化妆品等商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制定相应抽查计划。重要节庆前,还将根据时令特点,集中开展粽子、高档酒类、月饼等商品的包装量专项检查,遏制商品过度包装行为。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不仅从生产环节遏制过度包装,还首度将销售环节纳入了监管范畴。对于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1日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成本,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包装物减量坚持企业自我约束,政府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展有关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告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完善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内容,督促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业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进货检查验收,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商品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工作。
绿化市容、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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