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本报讯(特约记者郭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近日以农业部第9号部长令正式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1年3月5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针对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农业部对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更名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详见第四版)。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除按照职责进行应急处置外,应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时限逐级迅速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清事故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同时总结事故教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规定》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报告和调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农业部可对内河及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规定。因此,本规定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将报告和调查处理范围从单一的海上交通事故延伸到海洋和内陆所有水域发生的渔船水上安全事故。
二是明确了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及相关职责。明确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除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事故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中的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中的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在有调查处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情况下,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来源:中国水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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