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后,日前,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全面提高监管能力。
通知明确规范饲料原料使用,要求2013年1月1日前,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相关规定管理;1月1日起,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应当属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所列品种。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时,还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限制性使用规定。
此外,通知还要求做好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换证换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证件
时间节点
2012年12月1日前
2012年12月1日后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已经取得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原证有效期内继续生产;
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生产许可申请,可依照原许可规定继续办理;
申请设立、续展、增加许可内容、生产场所迁址的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企业因申报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核未通过导致申请被退回,且再次提交申请日期超过12月1日的,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农业部核发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生产许可
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原审查合格证或安全卫生合格证继续生产至2014年6月30日;逾期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饲料粮油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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