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将《细则》第二条中“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小麦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企业不限加工能力)的国内面粉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10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30天)。”更改为“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面粉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11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30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45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45天)”。
修改后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自2012年10月24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2年10月24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联网市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国产小麦(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来源:国家粮油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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