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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助推新农村建设
2024-05-03 10:38    4684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逐步推进中,农民向新型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开辟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的画卷。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仔细研究目前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工作,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当今的土地流转,大多数采取在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下流转,也就是农民出让经营权的方式租赁土地。这种方式在短期内可以使租赁者和被租赁者双方受益,但是,从长远的角度分析,将存在多种隐患。

租赁费用难界定。以出租经营权的方式流转土地,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租赁费用的问题。一是租赁费用的起点多少为合适。每亩土地的租赁费用,虽然从字面上理解是农民与租赁方通过谈判确定。但是,其中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租赁,已经不同于过去零打碎敲式的租赁。过去的土地租赁规模小,一般在几亩、几十亩,而现在的土地租赁少则几百亩,多则几千亩,甚至万亩以上;过去土地租范围小,一般在一个生产单位,如一个组、一个村内进行,而现在需要跨村,甚至跨镇、跨县(市)租赁。在小规模租赁时,基本上是租赁者与农民直接洽谈租赁费用。而在大规模租赁时,大都是当地的组、村、镇干部与农民洽谈租赁费用。这其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并非所有农民意愿的问题,不少农民是碍着干部的面子而勉强答应的租赁费用。因此,租赁费用很难说是农民“自愿”。

产权关系难明确。大规模租赁土地,是要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是以大规模投入为前提的。没有大规模的投入,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产出,租赁者不但不能收回投资,而且还可能血本无归。在土地租赁的背景下,租赁者在生产的投入上常常处于两难的困境。

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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