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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拒绝“再来一瓶”兑奖 或涉嫌虚假宣传?
2024-05-03 07:35    6661 

“再来一瓶”成为饮料行业最常用也最见效的促销手段之一。

近日,广西南宁的贺先生拿着花了12万元收集到的十万个“再来一瓶”可乐瓶盖找可口可乐公司兑奖时,却遭到可口可乐公司的拒绝,被拒绝的理由是贺先生不具有兑奖的资格,可口可乐公司这一理由遭到公众质疑,引起广泛热议。

十万瓶盖兑奖遭拒

贺先生没有想到,自己花12万元请人收集到的10万个“再来一瓶”可乐瓶盖,可口可乐(广西)饮料有限公司会拒绝兑奖。

据了解,可口可乐公司拒兑的理由是贺先生不是消费者,不具有兑奖的资格。而且这种大批量收购瓶盖并非正常消费者行为,不符合促销活动针对的消费者主体,并有“套利、挣差价”的嫌疑。

可口可乐(广西)饮料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覃治表示,兑奖是基于购买可口可乐公司产品而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贺先生不是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不存在合同关系。

不过,为贺先生提供法律咨询的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开林则认为,直接购买饮料的是直接消费者,但一部分人喝完饮料就将瓶子丢弃,丢弃行为在民法里面属于抛弃,捡到这个瓶子,就是先占,对于先占所得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不管是直接购买的消费者,还是先占所得的消费者,都应该是消费者群体里的消费者。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青山也认为,兑奖瓶盖的原所有权人将兑奖瓶盖抛弃,就等于丢弃了对兑奖瓶盖的所有权,该兑奖瓶盖此时就成为了“无主物”。贺先生先于他人占有这些兑奖瓶盖,实际取得了这些瓶盖的所有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先占取得”。虽然原所有权人基于买卖合同取得了兑奖瓶盖的所有权,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但贺先生已占有了兑奖瓶盖的所有权,可口可乐公司就应为其兑奖。

李青山强调,根据可口可乐公司的兑奖规则,请求兑奖者需要提供的唯一证据就是中奖瓶盖,而无需证明自己是否为实际消费者。

也有律师不认同这样的法律关系,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认为,贺先生究竟是不是消费者,与可口可乐公司是否应该兑现承诺给其兑奖没有必然的关系。

涉嫌虚假宣传?

“这不是第一兑奖”,贺先生说,往年兑换“揭盖有奖”并没有遇到什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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