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了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5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4元,分别较上年提高16.82%和9.38%,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该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2年9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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