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类刑事案件中,犯罪数额应如何计算?是按照假酒的实际售价计算?还是按照被仿冒的真酒的市场价格计算?这两种计算方法结果可以相差十几倍。昨天,一起涉及10名被告人的制售假洋酒窝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到中午近1点共3个多小时,在对案件量刑起到重要作用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控辩双方争论激烈。
庭审
10名被告人全都不认可190万
昨天,朱某、韩某等10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朝阳法院受审。检方指控,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黑龙江籍男子朱某在朝阳区金盏乡杨树岗村租用了制假窝点,从外地购进原浆酒液以及假冒“芝华士”、“黑方”、“杰克丹尼”等品牌洋酒的注册商标,雇人灌装冒牌洋酒。2010年11月,朱某又与北京男子韩某合作,在通州另建窝点,灌装冒牌洋酒。
检方指控,警方从朱某、韩某的经营地起获的已灌装好的1万多瓶假洋酒共价值190余万,属“情节特别严重”。而朱某等人已售出的假酒由于无法核实,并未计算在内。
法庭上,虽然10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但对190余万的指控数额却不认可。“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些假洋酒价值190多万?我从开始干到现在都没见过这么多钱,让我承担这么多钱的罪过,我觉得有问题。”第一被告人朱某在被抓后研读了相关法条,一上来就将焦点对准了假酒的案值:“检察院是按照被仿冒的真酒认定的价值,但司法解释说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朱某自称他卖假酒的销售额一共不到20万元。
涉案数额两次鉴定悬殊十几倍
记者通过庭审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曾先后作出过两份结果悬殊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这也是关于案值的认识控辩双方异常胶着的根源。最初的一份鉴定结论书是在去年5月检方作出批捕决定前作出的,其鉴定结论认定,警方从朱、韩二人经营地起获的上万瓶假洋酒的总价值为13万余元。
今年3月,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检方意见,对查获的1万多瓶假洋酒又重新进行了一次鉴定。新的鉴定结论将涉案假酒的价值提高到了190余万。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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